网上投稿

有人高空抛物?真相来了

作者:刘欣 匡艳玲  来源:南岳 发布日期:2022-07-20 16:04:48

7月13日18时许,南岳派出所接到群众康某报警称:某小区楼栋高层有玻璃掉下,其停在楼下的汽车被砸坏。

民警罗佳伟迅速处警至现场,发现报警人康某停在路边的汽车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碎,现场有大量的大块碎玻璃渣。经过认真分析研判玻璃渣掉落距离及范围,锁定该大块玻璃渣为该小区某栋楼上高层掉落在报警人康某汽车上,造成康某汽车前后挡风玻璃毁坏。

罗佳伟对小区该栋的20层楼房(共80户人家)进行逐一询问、排查,锁定了户主旷某家。经民警了解,旷某并未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系旷某家双面玻璃中外层因天气温度过高导致玻璃爆裂,因还有残余碎玻璃未处理,民警为防止意外再次发生,告知旷某立即将残余玻璃处理掉并在现场布置好警戒线和警戒桩,并已要求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通知提醒广大业主。

123.jpg

民警在居民楼下布置警戒桩

民警提醒

夏天来临,温度过高可能造成玻璃爆裂等意外事件,业主在路过高楼层小区时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同时广大业主应定期检查、维护自家玻璃、楼层较高的户主建议安装防暴玻璃,防止意外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单独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绝高空抛物

从我做起

从身边做起

维护高空安全

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Copyright 2003-2012 fzhn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湖南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湖南省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联系电话:0731-84588782 E_Mail:yfzshn@qq.com

本网首席法律顾问: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郑宇敦 电话:19873072277 湘ICP备09027896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