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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滥伐林木破坏生态,南岳检察“刑民双责”不放过

作者:南岳区检察院 来源:南岳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3-01-12 09:31:22

“此次因为没有得到政府批准随意砍树,违反了法律,对此我特别后悔,以后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滥伐林木案中的被告人成某在悔过书上这样写道。

被告人成某、阳某滥伐林木案是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今年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南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由检察长亲自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砍伐现场了解生态损害情况,收集固定证据。2022年12月7日,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对滥伐林木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成某、阳某二人破坏生态环境的“刑民双责”。案件提起公诉到南岳区人民法院后,也引起高度重视,届时将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媒体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成某、阳某二人合意由成某出钱购买位于南岳区双田村村民集体所分山中的林木,二人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仍由成某雇人砍伐和运输林木,阳某负责在砍树现场监工并按运输林木的车数获取提成。2022年8月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南岳分局民警在工作巡查中发现南岳区双田村有人私自砍伐树木,后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成某、阳某到案,成某、阳某对其在南岳区双田村滥伐林木一事供认不讳。经鉴定,成某、阳某二人在南岳区双田村砍伐省级公益林木245棵,蓄积为28.86立方米。

南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成某、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成某、阳某砍伐省级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既是职责所系,也能最大程度捍卫公益。南岳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指示,始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办理的这起滥伐林木案件为契机,坚持司法保护与治理环境并举,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同时强化与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持续跟进生态修复效果,全力守护南岳区优质的自然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

【检察官说法】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林木虽然属个人所有,但同时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繁衍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都需要先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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