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归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2年3月31日,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左某去上班。不料,在由支路右转弯驶入主路时,遇杨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载货正三轮摩托车装载一车钢筋直行,两辆车发生刮擦,造成周某、左某受伤,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载货正三轮摩托车的杨某负同等责任;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周某负同等责任;搭乘人左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左某就自己的损失与杨某、周某达不成赔偿协议,于7月下旬向归阳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司法所在了解完事情经过并询问另外两方当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调解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角度为三方当事人仔细分析案情、梳理法律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两天的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左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人损费用的50%由杨某承担,另外50%由周某承担;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人损费用由周某自行承担50%,另外50%由杨某承担。至此,一起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好意同乘”的风险并不能够完全规避,归阳司法所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注意安全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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